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19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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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三、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四、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寧夏 *** 自治區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礎測繪活動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為了向社會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財政提供經費,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建立大地測量控制網、測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和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基礎測繪是基礎性、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并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提出年度計劃,由自治區發展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年度發展計劃。
市、縣(區)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區)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經費,保證基礎測繪的實施。
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應當依照財政部發布的《基礎測繪經費管理辦法》執行。第八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
(一)布設全區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
(三)建立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數據庫;
(四)建立自治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對基礎地理信息進行定期或者適時更新;
(六)自治區重點建設工程的前期測繪;
(七)為社會服務的航空、航天和遙感測繪;
(八)其他應當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
(一)布設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
(三)建立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十條 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在十年內進行復測改造;
(二)由自治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測制的1:10000的山區和川區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分別在十年內和五年內進行更新;
(三)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在五年內進行復測改造;
(四)由市、縣(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測制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在四年內進行更新。第十一條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衛星定位系統、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先進技術手段,實現基礎地理信息的快速獲取與更新,實現智能化處理和 *** 化生產管理以及分發服務。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攬單位的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基礎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第十三條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等級,持有省級以上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承攬的項目轉包。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測,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執行國家測繪技術標準。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驗收,由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法定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實施。
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六條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該項目的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交完整的測繪成果。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寧夏 *** 自治區測量標志管理規定(2022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保障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管理的測量標志,包括測繪單位建造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測繪單位在測量中使用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臨時性測量標志,包括:測繪單位插立的測旗、標桿和地面打入的木樁等。第三條 測量標志是國家的寶貴財產,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都有保護的責任。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全自治區測量標志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測量標志管理措施;
(二)掌握測量標志情況,建立測量標志檔案;
(三)組織、協調對測量標志的檢查、維修工作,以及保護測量標志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對市、縣(市、區)測量標志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規、規章和測量標志管理措施;
(二)掌握本轄區測量標志情況,建立測量標志檔案;
(三)組織對本轄區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工作,每年年末向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上報測量標志完好情況及保護測量標志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處理測量標志損毀事件,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破壞測量標志案件。第二章 測量標志的保護第六條 各級人民 *** 要加強保護測量標志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公民對測量標志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法制觀念,努力做到人人保護測量標志。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在埋有測量標志石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不得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訊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有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不得進行耕種或作他用。禁止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和建有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土墩、土堆上燒荒、耕作、取土、挖沙。距永久性測量標志五十米范圍內不得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禁止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第九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十條 因自然損壞需要拆除或已倒塌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由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第十一條 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筑物需要改建或拆毀,廣播、電視、通訊設施確需建在有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山頂或其他高地時,應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報批。對后者,在不移動地下標石的前提下,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協商建設雙方共用的設施。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建造永久性測量標志占用的土地,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征、撥用地手續;臨時性測量標志用地,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簽訂臨時用地協議。
測繪單位征用測量標志用地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撓。征用的測量標志占地面積,有地面標志的為三十六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僅有地下標志的為十六平方米至三十六平方米。第三章 測量標志的委托保管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建造的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按照測量標志所在地的隸屬關系,由測繪單位就近委托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長期保管。保管單位要派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員因工作調動、遷居、亡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管職責時,保管單位要另派專人負責保管,并將變更情況通知測繪單位和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辦理永久性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時,委托單位和保管單位一般應到現場交接,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保管單位各存一份,由委托單位將委托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 *** 和縣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寧夏 *** 自治區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22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礎測繪活動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基礎測繪是基礎性、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并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經費,保證基礎測繪的實施。
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與使用,應當依照財政部發布的《基礎測繪經費管理辦法》執行。第八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自治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區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維護和更新;
(二)組織實施自治區級基礎航空攝影,統籌全區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獲取、處理和服務;
(三)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化測繪地理信息產品和全區基礎地理底圖、標準地圖、行政區劃圖、基本地圖集(冊)等地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統籌推進全區實景三維數據建設與更新;
(五)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服務系統的建設、更新與維護;
(六)自治區級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和全區應急測繪地理信息保障;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 *** 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需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衛星大地控制網等;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四)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國防建設、生態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急需的基礎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二)全區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更新周期不超過十年;
(三)全區遙感影像每年按季度獲取;航空影像每三年覆蓋全區一次;
(四)高精度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實景三維數據應當及時更新;
(五)自治區系列行政區劃圖、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衛星定位系統、遙感、地理信息系統等先進技術手段,實現基礎地理信息的快速獲取與更新,實現智能化處理和 *** 化生產管理以及分發服務。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攬單位的確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基礎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標。第十三條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等級,持有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
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承攬的項目 ***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測,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的驗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法定測繪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實施。
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使測繪生產有計劃地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生產包括:
(一)大地測量(含三角測量、三邊測量、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慣性測量和各種大地測量計算);
(二)攝影與遙感測量(含地面攝影測量、航空攝影測量、水下攝影測量、航天攝影測量、近景攝影測量);
(三)工程測量(含城市測量、建筑工程測量、水利測量、電力測量、交通建設測量、礦山測量、變形測量);
(四)地籍測繪;
(五)鄉級以上行政境界測量;
(六)地圖編制和印刷、出版。第三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測繪生產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承擔民用測繪項目寧夏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軍事測繪單位(以下簡稱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
區外來寧承擔測繪項目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格,并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取得《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第四條 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一)測繪項目達到自治區區級限額管理的,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持《測繪許可證》、《收費許可證》,到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二)其他測繪項目,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五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一)填寫《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式二份,報送測繪管理部門;
(二)測繪管理部門對測繪項目及時審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簽發《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
(三)自治區測繪局組織協作的測繪項目,由主要工作單位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
(四)測繪生產中需要進行攝影與遙感測量的,還應當填寫《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一式二份,隨同《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一并報送。第六條 經自治區測繪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生產活動。
市、縣測繪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測繪項目,應當及時報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第七條 區直各部門(含中央駐寧單位),在下達測繪生產項目或測繪年度計劃時,應當抄送自治區測繪局備案,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第八條 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憑《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和有關證件,到自治區測繪成果檔案館領取測繪基礎資料。第九條 測繪生產項目完成后,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含技術總結、驗收報告、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各二份。第十條 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生產單位和個人執行本辦法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未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擅自從事測繪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生產活動,對不聽制止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可并處吊銷《測繪許可證》。第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 《寧夏 *** 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書》、《測繪項目登記報審表》和《攝影與遙感測量計劃申請表》,由自治區測繪局統一印制。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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