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8修正)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結合本省實際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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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甘肅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銷毀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包括: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下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等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遙感衛星和其他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對城鎮及獨立分布的大型工廠、礦山所進行的控制測量、地形測繪數據、圖件;

(五)省內普通地圖集、基本地理掛圖等;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等。

非基礎測繪成果包括:工程測繪、房產測繪、地籍測繪、導航電子地圖等。工程測繪項目中所形成的屬于基礎測繪內容的成果,應按基礎測繪規定劃分和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測繪成果實行分級匯交制度。

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市州及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成果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副本和目錄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制度。

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成果目錄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編制目錄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國外組織或者個人與國內有關部門或單位合資、合作在本省內從事測繪活動所產生的測繪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由省、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保管,不得損毀和丟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建立基礎測繪成果異地備份存放制度。第八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實行使用許可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的,應當具備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圍。

省外單位需要使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所在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第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供使用的決定。能當場審查作出決定的,應即時審批。不準予提供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與申請人簽訂使用協議。基礎測繪成果的保密要求、著作權、準予使用的范圍和方式等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第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的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只限于獲得許可的法人單位內部使用。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復制、編輯、出版、 *** 、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確需復制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復制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按原密級管理。

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編輯出版地圖、開發地理信息系統和其他經營性產品,應當標注測繪成果的所有權。測繪成果公開出版發行的,依照新聞出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建設,并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相關數據,向社會提供服務,推進信息資源共享。

測繪的工作計劃

一、切實加快數字中國建設速度

1.全面推廣數字城市建設。認真總結數字城市建設和應用經驗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加大數字城市建設推廣力度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擇優推廣約50個數字城市。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建共享、協同服務”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的思路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整合系統內外力量,加快數字中國建設,開展“數字海南”等數字省區測繪資質成果匯交的意義的示范建設工作。

2.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主節點建設,初步實現多級互動、協同服務的功能。完善平臺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應用示范。指導各地開展平臺分節點和信息基地建設,開展10個左右的省級分節點建設試點。

3.抓好重大測繪項目組織實施。完成西部測圖、1:5萬數據庫更新主體工程建設。扎實推進海島(礁)測繪一期工程實施。全面啟動國家現代測繪基準體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快地方衛星定位綜合服務系統建設和推廣應用,加快推進xx國家大地坐標系的整體應用服務。加大1:1萬地形圖更新和相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力度。

4.支持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繼續組織實施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專項補助經費項目,促進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測繪發展。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新疆、 *** 地區基礎測繪工作,提高新疆、 *** 地區基礎測繪保障服務能力。

二、切實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5.優化產業發展環境。研究提出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總體思路,出臺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開展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繼續支持黑龍江、武漢等產業基地建設,實施一批地理信息應用示范工程,鼓勵產業擴大規模、拓展領域、優化結構。

6.妥善處理保密與應用的關系。力爭出臺遙感影像公開使用管理規定,大力推進地理信息要素細化分層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規范地形圖保密技術處理,聯合國家保密局、總參測繪局啟動《測繪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的修訂工作。

7.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完善全國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服務系統和運行機制,逐步推廣到市縣測繪部門和測繪企事業單位。研究制定測繪成果共建共享管理辦法和制度,大力推進測繪成果匯交。落實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合作協議,推進合作項目的開展和完善。健全測繪檔案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完善測繪成果入庫機制。加強國內外地理信息資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切實提高測繪依法行政水平

8.落實測繪管理職責。推進 *** 職能轉變,全面履行 *** 職能,把工作重點放在進一步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激發產業活力上來。按照“模式基本統一、上下基本一致、力量不能削弱、職能必須強化”的思路,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測繪發展的實際,積極促進地方測繪行政管理機構建設,強化市(州)、縣(市)測繪管理機構管理職能。

9.加強測繪法制建設。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地圖管理條例》立法有關工作,爭取2011年出臺。繼續完善《測繪質量管理條例》送審稿。組織開展《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修訂前期工作,積極推進地方基礎測繪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做好測繪法律法規后評估的準備工作。

10.維護測繪市場秩序。做好地理信息市場專項整治檢查驗收及先進表彰工作,并向國務院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加強互聯網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和防范工作,完善監管機制。做好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和地圖市場監管工作,總結五年來的成績、經驗并表彰先進。開展中小學地理類教材地理分區科學界定研究。開展以教輔地圖為主的地圖市場檢查,力爭世博會期間不出現“問題地圖”。

11.加強測繪行政執法。加強測繪行政執法監督和指導,進一步完善測繪行政執法制度。完善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加強涉密測繪成果監管,組織開展全國涉密測繪成果保密檢查。加強面向全社會的測繪質量監督、測繪計量、測繪儀器檢定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全國重大測繪工程成果質量監督抽查。

12.提高統一監管水平。進一步研究新形勢下測繪資質管理的范圍和方式,完成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工作。研究建立測繪市場動態監管制度,推進測繪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測繪資質巡查制度。搭建測繪行業交流服務平臺,凝聚行業共識,促進行業發展。組織開展全國十大高山高程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工作。

 

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2010修正)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會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上海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測管辦)負責組織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測管辦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副本: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測量成果及5秒級以上的城市測量成果的 *** 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測制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成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底圖的目錄及副本,地籍圖、影像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經市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測繪成果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年度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由市測管辦統一匯編成冊。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均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專業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并報市測管辦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可向市測管辦查閱目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管辦統一提供使用:

(一)按國家測繪局和上海市城市測繪規范、圖式、細則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及航攝影像圖;

(二)市、區、縣、鄉等各種行政區域的掛圖、地圖集、地下管線圖;

(三)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座標系統測量的平面控制點成果;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高程系統測量的高程控制點成果;

(五)與上述各項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不屬于前款范圍的測繪成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使用。第六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曬制全區、全縣或相當于全區、全縣面積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圖或相應的綜合管線圖,必須憑用圖單位公函,經市測管辦批準后提供;

(二)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憑統一印制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專用介紹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憑當地省級 ***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單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向市測管辦辦理轉函手續;需要使用外省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軍事部門需要使用 *** 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市測管辦統一辦理;

(六)本市 *** 部門或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辦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第八條 市測管辦應按照國家測繪局有關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負責對本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