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資質的法律后果
借用資質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的目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的一般是用于 *** 行為, *** 是指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后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借用資質的后果最直接的的是經濟損失,其次就是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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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借用資質違法嗎
單是借用資質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即是常說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的 *** ,一般不會構成違法(不使用資質來進行合同詐騙或其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他犯罪行為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的話)。如果履行不當,可能引發民事糾紛,對被借用者有一定影響。
借用資質投標是否合法?
非法的。
前不久,中央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關于對工程建設中 *** 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進行專項清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對清理檢查發現的 *** 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通過“出借”、“ *** ”獲得資質的行為,長期擾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給監管工作帶來一定難度,同時也給建設單位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偷工減料等“豆腐渣”工程屢禁不止,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嚴重損失。
其實,資質“出借”或“ *** ”的實質就是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其危害十分嚴重。“借用”資質方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他們為取得“出借”方企業的資質,除了按約定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外,往往還向“出借”方企業負責人許以“好處”,拉關系走后門,敗壞社會風氣。同時“借用”資質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與“出借”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出借”方不可避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借用”資質方為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往往會通過行賄等手段向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許以“好處費”,通過權錢交易使部分心存不軌的國家工作人員陷入職務犯罪泥潭。
“出借”、“ *** ”資質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其危害極大,然而工程建設中“出借”資質的問題屢禁不止。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克服畏難情緒,把專項清理作為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講究工作 *** ,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工作落實。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組織領導不得力、清理檢查不認真以及群眾舉報投訴較多的地區和單位,要重點督辦。同時,要加大辦案力度,特別是對國有企業 *** 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收取“管理費”等問題,要堅決查處。另外,司法機關要加大對“借用”資質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嚴懲不貸,使非法“借用”資質行為得不償失。
借用資質的法律后果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借用資質屬于違法行為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依據情況不同分別處以警告、罰款或吊銷執照。具體分為:1.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實際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時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承擔沒收違法收入、處以罰款、吊銷資質借用測繪資質是否合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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