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的企業資質
我院現有各類資質一覽表 序號 證書名稱 證書等級 證書編號 承擔業務范圍 發證單位 1 工程咨詢資格證書 1.水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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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給排水 甲級 工咨甲 水電水利工程:規劃咨詢、編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工程設計、工程項目管理。
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規劃咨詢、編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工程設計。
市政公用工程(給排水):編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建筑、生態建設與環境工程 乙級 工咨甲 建筑: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
生態建設與環境工程:規劃咨詢、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工程設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市政公用工程(橋梁、風景園林、道路) 丙級 工咨甲 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評估咨詢; 2 工程設計證書 電力行業-水力發電、水利行業 甲級 A133011013 電力行業-水力發電專業甲級、水利行業甲級,業務范圍和地區規模不受限制 國家
建設部 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環境工程(大氣污染防治工程、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市政給水排水 乙級 A233011010 中小型建筑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及配套工程設計業務;中型以下規模環境工程(含建構筑物和非標準設備等)專項設計??梢猿薪邮姓袠I“排水工程”和“環境衛生工程”中小型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業務;中小型以下的給水排水工程。 浙江省
建設廳 3 工程勘察證書(綜合類) 甲級 120103-kj 承擔工程勘察業務范圍和地區不受限制 國家
建設部 4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資質證書 甲級 水文證甲字第110302號 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測報系統工程設計與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傳輸設施及其附屬設施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地表水水資源調查評價,地下水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質評價。 國家
水利部 5 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 甲級 水保資證甲字第26號 編制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國家
水利部 6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資質證書 甲級 水論證甲字第03303043號 [地表水、淺層地下水、深層承壓水、礦泉水、地熱水]---[農業、水利、火電、紡織、皮革、造紙、石化、冶金、醫藥、采掘、建材、木材、食品、機械、建筑業、商飲業、服務業] 國家
水利部 7 測繪資格證書 甲級 甲測資字33001006 甲級[工程測量:控制、地形、市政工程、變形觀測、形變、精密工程、水利工程、隧道、橋梁、建筑工程測量] 乙級[大地測量:水準、三角測量;海岸灘涂地形、水下地形、港口與航道工程測量;房產測繪;地籍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建立數據庫、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 國家
測繪局 8 水土保持監測資格證書 甲級 水保監資證甲字第019號 全國范圍內承擔各類項目水土保持監測 國家
水利部 9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甲級 甲3 可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可以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不受行政區域限制。 國家
建設部 10 工程招標 *** 機構資格證書 甲級 甲A 承擔各類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的 *** 。 國家
建設部 1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資質證書 乙級 國環評證乙字第2009號 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建材火電;農林水利;社會區域;海洋工程。
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12 監理資格等級證書
(水利水電工程) 甲級 水建監資字第19970054號 水利、水電工程監理 國家
水利部 13 浙江省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格單位 甲級 浙水建[2004]1號文件 浙江省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文件審查 浙江省
水利廳 14 工程總承包資格證書 水利、水電 甲級 建承甲字 1209號 主行業:水利水電 國家
建設部 建筑 乙級 浙建承 乙字003號 跨行業:建筑 浙江省
建設廳 15 地質災害
治理工程 勘查 甲級 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 國家國土資源部 設計 乙級 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危險性評估 丙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三級)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16 水利工程設備制造監理 水利水電 甲級 SBJL-04/Y09 水利水電工程設備制造監理、民用建筑工程設備制造監理 浙江省
設備監理協會 民用建筑 乙級 17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 二級 水利部水建管[2000]210號批文 承擔中型以下(含中型)各類在建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工作 國家
水利部 18 試驗資質證書 二級 浙水資質第0402號 土工二級 浙江省
水利廳 19 設備監理等級證書 乙級 SJ009 中型金屬結構、中型起重設備及發電電氣備 國家
水利部 20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專業承包三級 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壩工程 浙江省
建設廳 21 大中型水庫大壩安全
評價單位 / 承擔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評價。 國家
水利部 22 代建項目資質證書
(水利、水電專業) / 水利水電專業: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 23 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
中介機構 / 浙江省財政支出項目的績效評價 浙江省
財政廳 24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咨詢評估機構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和咨詢 浙江省
水利廳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證書》 / 1、承包境外水利水電工程勘測、咨詢、設計和監理項目;
2、上述境外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
3、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項目所需的勞務人員。 國家
商務部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管理,保證監測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受委托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第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以下簡稱“監測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由各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取得乙級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測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監測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具有固定工作場所、組織機構健全、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500萬元或者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監測相關專業學歷、技術職稱和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專業學歷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參與過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設計、監理監測、驗收評估、規劃編制或者科學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相關水土保持監測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備徑流、泥沙、降水、測量以及數據分析處理等監測儀器設備;
(六)取得乙級資質證書滿3年,獨立完成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項目不少于6個;
(七)申請資質之日前3年內沒有因存在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而受到處罰。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監測相關專業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測繪工程、水文和資源環境類專業。第六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具有固定工作場所、組織機構健全、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或者固定資產不少于200萬元;
(三)具有水土保持監測相關專業學歷、技術職稱和從業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專業學歷的不少于4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3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參與過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技術設計、監理監測、驗收評估、規劃編制或者科學研究工作的不少于3人;
(四)技術負責人具有相關水土保持監測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五)配備徑流、泥沙、降水、測量以及數據分析處理等監測儀器設備。第七條 監測資質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其申請實行集中受理,具體受理時間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注冊資金或者固定資產證明材料;
(四)專業技術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畢業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勞動關系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五)監測儀器設備清單;
(六)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還需提交近3年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業績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確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省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級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轉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第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前,對擬批準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作出審批決定后,將審批結果進行公告。
設計到一級水源保護區的環評需要什么資質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6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第四條
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取得乙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乙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由此可知,若涉及到一級水源保護區的環評為省級以下環保行政部門審批的,甲乙資質均可使用;若為國家級項目,需要使用甲級資質。
另外,2015年環保部新官陳同學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其中貌似提到重大項目也要甲級資質,具體的要正式發文才定論。
純手打,滿意請采納,謝謝!
水源地保護范圍是不是必須設置一級和二級
1、以江、河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水域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內的水域為一級保護區。
取水點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線的水域內且在一級保護區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
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為準保護區。
2、以湖泊、水庫為源的飲用水水源的水域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
取水點半徑300米內的水域為一級保護區。
取水點周圍半徑500米內且在一級保護區外的水域為二級保護區。
3、以江、河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陸域保護區分一級、二級和準保護區。
取水點上、下游10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取水點上游100米至100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5000米,寬度為沿岸至江堤范圍的陸域為準保護區。
4、以湖泊、水庫為水源的飲用水水源的陸域保護區分一級、二級。
取水設施沿岸周圍半徑300米內的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在一級保護區外半徑延伸至500米處的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簡述我國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主要規定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測繪水源保護區資質單位:
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測繪水源保護區資質單位,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七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第八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擴展資料:
總目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四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則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建設發展,必須保護好飲用水水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條 按照不同的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分級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增設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均應規定明確的水質標準并限期達標。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防治應納入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跨地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設置和污染治理應納入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六條 跨地區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上游地區不得影響下游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水質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并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第八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并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 *** 、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看?;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測繪水源保護區資質單位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并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準。
第十五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于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后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后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于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十八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 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于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于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 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 *** 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據當地人民 *** 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 *** 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 *** 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 *** 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 *** 批準后采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 *** 批準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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