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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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海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本省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市、縣、自治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四條 全省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執行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在海南島及其鄰近海域測繪,統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第五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不為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租賃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測繪工作證件。第二章 測繪規劃與實施第六條 各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需要分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后,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 地籍測繪規劃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計劃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 各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協助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九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計劃,報同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后,自行組織實施。第十條 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應當將項目計劃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測繪資格審查,領取《測繪資格證書》,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

外省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到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交驗《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二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乙級以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省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跨專業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測繪資格,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審查。

測繪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接到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測繪項目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測繪合同應當采用國家測繪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條 承擔三平方公里面積以上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第十六條 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的承包方,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可以向有資格的其他測繪單位進行專業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量的40%。測繪質量、工期由總承包方負責。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所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測繪單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測繪項目承包競爭。第四章 地圖編制出版第四章 地圖編制出版第十九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管理工作,省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理全省地圖出版工作。第二十條 編制公開地圖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出版社編制公開地圖的資格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查。

有 *** 測繪資質的不?

1、在《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第31條中我們可以看到,企業如果以涂改、倒賣、租借等方式來 *** 測繪資質,會導致一定處罰,停業整頓或降低資質等級。因此,企業不可以這樣直接進行測繪資質買賣,不但是違法行為,同時也不會得到社會認可。2、雖然國家規定不能 *** 測繪資質,但是可以將資質證書上的法人進行變更,這也意味著會面臨公司收購。因此,測繪資質證書不可和企業脫離開來,即便想 *** ,必須走正規途徑,在法律法規方面,稱為資質變更。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