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資質合并 ,資質分立,改制?
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測繪企業資質如何合并,被吸收企業已辦理注銷登記測繪企業資質如何合并的)、新設合并(即有資質測繪企業資質如何合并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注銷,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測繪企業資質如何合并的)后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申請變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測繪企業資質如何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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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被合并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注銷證明。
被合并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注銷申請。
合并方案。
合并前原企業重組批準文件或股東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新企業與原企業的人員、工程業績及相關設備的分割、合并情況。
合并后新企業驗資報告。
合并后新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合并后新企業章程。
合并后新企業主要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職稱證。
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主要資質條件進行核查后簽署明確意見。
施工資質合并的文件
施工資質合并的文件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其資質按照更低等級資質核定。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勘察設計資質能合并嗎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勘察設計資質是兩個不同的業務資質,資質是單獨的不能合并,公司可以合并。
測量測繪公司的資質怎么辦理
企業所需要準備的材料:營業執照公章,副本,開戶許可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等
如何辦理北京的測繪資質?
之一,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第二,需要企業準備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
第三,需要準備儀器設備的購買合同,發票,實物等。
最后則是聯系專業團隊做材料
測繪資質分為十大項:其中工程測量包括:1.控制測量2.地形測量3.規劃測量4.建筑工程測量5.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6.市政工程測量7.水利工程測量8.線路與橋隧測量9.地下管線測量10.礦山測量,不動產測繪包括:1.地籍測繪2.房產測繪3.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大地測量包括:1.衛星定位測量2.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連續運行基準站網位置數據服務3.水準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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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建筑企業資質吸收、合并、 分立新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建市[2014]79號2014-5-28
(建市[2015]20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
建辦市函[2018]575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 *** 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現將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涉及資質辦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有關具體申報材料和程序按照《關于建設部批準的建設工程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和增補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號)等要求辦理。1.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2.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3.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7.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三、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4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四、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六、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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